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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10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申请条件
1.征占用林地申请表 、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2.项目批复文件 (包括可研、初设批复或项目备案批文,用地图等),属采矿的还需提供采矿许可证;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公顷以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2公顷以下);
4.林权证、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二、收费标准 按所占不同地类分别收取植被恢复费:商品林6元/M2,未成林造林地4元/M2,一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8元/M2,国家重点防护林和重点特种用途林10元/M2,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M2,宜林地,各种迹地2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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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费依据及描述 |
贵州省人民政府78号令、《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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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复议
如你认为我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在收到本单位决定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黔东南州林业局或锦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锦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