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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09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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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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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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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的采伐、采集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贵州省森林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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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森林条例》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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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权限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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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省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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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和设区的市、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木材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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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防火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 |
10 |
权限内国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 |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 |
11 |
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审批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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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对省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科研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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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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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2014〕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