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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木材生产经营及迹地更新管理暂行规定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9-23


 

                                                          锦党发〔2013〕8号

 

 

 

中共锦屏县委  锦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锦屏县木材生产经营及迹地更新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锦屏县木材生产经营及迹地更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锦屏县委

                                                                                              锦屏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4日

 

 

 

 

 

锦屏县木材生产经营及迹地更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和迹地更新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黔东南州森林采伐履约更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木材生产、经营及迹地更新的单位和个人,适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林木采伐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按照各乡镇及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位的森林资源现状,对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分解,编制全县木材采伐指标分配方案,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木材采伐计划下达到各乡镇和森林经营单位。

编制全县木材采伐指标分配方案时,可预留10%采伐指标,用于县内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和依法查处森林案件所造成的林木损耗。

第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及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将木材生产任务下达给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根据下达的木材生产任务,与林木采伐申请人达成购材协议,签订《木材购销合同》。

为保障《木材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在签订合同时,乡镇应作为监督方参与缔约。

第五条 除非林地上的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证。申请采伐林木作为商品材销售的,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申请采伐林木自用的,采伐蓄积15立方米以下(含15立方米)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审核发证;采伐蓄积15立方米以上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第六条 申请林木采伐,必须持有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申请采伐林木的方式必须符合林业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七条 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三级两榜"的程序进行公示。

"三级公示":即县人民政府将木材生产计划下达到乡镇进行县级公示,乡镇分配到村进行乡级公示,村分配到户进行村级公示。

"两榜公示":即林木采伐申请公示和采伐指标分配结果公示。

第八条 乡镇对采伐指标的分配,应遵循"六个优先、三个确保和三个不许"原则。

"六个优先":一是优先安排因病、因灾、子女上学等经济困难家庭和计生诚信户林木采伐;二是优先安排公益事业所需林木采伐;三是优先安排造林承包年限到期林木采伐;四是优先安排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用地需要林木采伐;五是优先安排造林积极性高的单位或农户的林木采伐;六是优先安排林龄大的林木采伐。

"三个确保":一是确保采伐指标分配全程"阳光操作",防止引发矛盾;二是确保生产的木材进入县内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企业,防止木材流失;三是确保采伐指标及时分配,不延误采伐和更新。

"三个不许":一是不许将木材采伐指标落实到无《林权证》或有纠纷的山场;二是不许将采伐指标安排给上年度采伐后未及时更新的单位或农户;三是不许将采伐指标安排给无资源的单位或农户。

第九条 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供下列材料:采伐申请书、《林权证》、采伐作业设计书及批准文件、采伐申请人或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木材购销合同》。依法进行流转的,还须提供林木所有权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限额单独编制单位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内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林木采伐的;

(三)提交采伐申请材料不实的;

(四)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五)山林权属不清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第十一条 林木依法转让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受让方申领。受让方应提供林木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皆伐作业按照面积控制采伐,核定采伐量;其它采伐方式实行采伐蓄积单项管理,按蓄积量控制采伐。

第十三条 除采伐限额单独编限的国有林场和春蕾林场外,所有林木采伐小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生产木材全部纳入乡镇人民政府木材生产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采伐山场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其生产的木材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调运到县内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木材税费征管

 

第十四条 木材税费征收采取预征和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预征税费,木材采伐申请人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按照采伐作业设计的规格材预交部分税费,杉木按140元/立方米(地税80元,育林基金60元)预交,松木(间伐材除外)按120元/立方米(地税70元,育林基金50元)预交,所预交税费在办理出境运输手续时予以抵扣。

定额征收,对各种规格的木材及制品税费征收,按各税费征收项目要求,制定出具体的税费征收标准,在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办理木材及其制品出境运输手续时,按制定的税费标准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 申请自用材采伐的,由各乡镇按申请采伐蓄积每立方米收取100元的保证金,经核实所采伐木材确属自用的,所交保证金予以退还。所采伐自用材需转为商品材销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木材税费定额征收标准交纳税费。

 

第四章  木材流通管理

 

第十六条 为强化木材流通管理,县内木材调运实行开据《木材收购凭证》规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在县内收购木材,必须开据《木材收购凭证》。

第十七条 简化办事程序,木材县内运输取消县内木材运输证的管理。木材县内运输,凭乡镇开据的《木材检尺码单》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开据的《木材收购凭证》进行流通。

凡县内运输木材未持有《木材检尺码单》和《木材收购凭证》的,一律视为无证运输,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按《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木材流通检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方式进行。

固定检查:全县设立乌坡、茅坪、城关、铜门、岔路、云亮、小江、河口、平秋、新化、四湾、王家榜等12个基层木材检查站,乌坡、茅坪、城关和王家榜等四个木材出境的主要通道,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负责过境木材的查验。其余木材检查站由所在乡镇进行管理,负责过境木材的查验。

流动检查:森林公安分局和木材检查总站,负责全县范围内的木材运输流动检查,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木材运输检查。

 

第五章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凭证经营加工管理制度。凡在我县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一证、一厂、一点"的要求和所核定的木材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加工,严禁私设分厂或挂靠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木材购销台帐,按时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经济运行和木材购销报表。

第二十条 《木材收购凭证》是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收购木材的有效凭据,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开据和保管,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凭证内容,不能违反规定随意开据《木材收购凭证》。

第二十一条 林业部门需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组织人员不定期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木材收购数量与木材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明显不符的或有乱收乱购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对木材来源合法,取得木材加工权却没有经营权的木材加工单位或个人,加工点木材库存不得超过30立方米,仅允许进行民用材加工,严禁进行木材经营。对申请加工家具的小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年木材消耗量核定并依法收取育林基金。

 

第六章  迹地更新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采伐迹地及时更新,采伐申请人或单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与县林业主管部门签订《采伐更新造林履约协议》,按协议要求交纳迹地更新费,迹地更新费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代收代管。申请不同的林木采伐方式,迹地更新费按以下标准交纳和使用:

(一)申请进行主伐(皆伐)的,按每亩300元交纳采伐迹地更新费。所交迹地更新费作为造林补助资金,由更新责任人在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及第一次抚育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林业部门以造林、抚育补助方式给予兑现。

(二)申请进行低产林更替改造,采伐蓄积每亩小于2立方米的,免收迹地更新费;采伐蓄积每亩在2-3立方米的,按50元/亩交纳的迹地更新费;采伐蓄积每亩在3-4立方米的,按100元/亩交纳迹地更新费;采伐蓄积每亩在4-5立方米的,按150元/亩交纳迹地更新费;采伐蓄积每亩在5立方米以上的,按200元/亩交纳迹地更新费。低产林改造所交迹地更新费全部转为造林统筹金。

(三)进行灾害木清理需更新造林的,按照采伐设计蓄积量,参照主伐(皆伐)和低产林更替改造需交纳的采伐迹地更新费标准交纳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翌年完成人工更新造林。更新造林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人工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五条 迹地更新验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发给《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抚育验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林业站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林木采伐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两年内未进行更新造林的,或更新验收不合格、拒绝补植或重新造林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所交的迹地更新费不予以退还,全部转为造林统筹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全县的迹地更新造林。

第二十七条 鼓励通过迹地更新造林方式发展我县林业产业基地建设。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符合我县林业产业基地建设要求,且更新造林质量较好的,经更新责任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项目或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申请采伐自用材须进行更新造林的,由乡镇结合实际情况,督促采伐申请人完成更新造林。

 

第七章  林政执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严厉打击盗伐、滥伐等违法行为。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木材采伐的监管及森林资源的保护,根据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及时查处立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滥伐林木行政案件,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立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的滥伐林木案件,经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附带相关核实资料数据报县森林公安分局立案查处。

森林公安机关加大对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控制无证采伐、越界采伐、违规采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第三十条 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加大对违法运输木材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木材检查总站采取路上流动执法与设站执法相结合,确保木材流通环节凭证运输。由乡镇管理的木材检查站加强木材运输出口的管控,依法严格执法,杜绝"收费放行、以罚代法、徇私枉法"等行为,切实做到截获一起、严查一起。

第三十一条 以保护合法、取缔非法、规范加工、强化管理的原则,加大对非法经营加工木材企业的执法力度,开展木材经营加工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厂点,依法打击、查处非法经营加工行为。通过依法打击和取缔关闭非法经营加工厂点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负责本辖区的木材经营加工执法管理工作,如发现再次非法经营加工或新增非法经营加工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取缔和打击查处。

第三十二条 强化执法管理,确保林业行政执法依法进行,对违规执法、徇私枉法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强化监督与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乡镇按照县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具体以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数量为准)对辖区内生产的木材调运履行监管职责。当年批准采伐的木材,在当年或次年6月30日之前调运到县内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木材加工企业的,年底县人民政府按调运进厂的木材数量,给予乡镇每立方米10元的奖励;在次年6月30日以后调运进厂的,不给予奖励。若因乡镇对采伐山场监管不力,所采伐木材未调入县内具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企业,木材去向不明导致流失的,由乡镇负责督促采伐申请人,按所流失木材数量和当年原木税费标准补交税费,补交金额不足的从该乡镇奖励金中扣取。

乡镇完成木材生产任务奖励兑现,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开据的《木材收购凭证》为依据进行统计。

第三十四条 木材进入加工企业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林业主管部门每个季度到木材加工企业核对木材收购、加工销售数量,每月与乡镇核对原材调运进入木材加工企业情况。凡调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木材,通过加工后能足额办证出境销售的,县人民政府年终按办证出境销售木材产品数量,按3元/立方米标准给予县林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奖励。未能足额办证出境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木材加工企业,按原木折算成锯材的数量及税费标准补交所欠税费,补交不足部分从县人民政府给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木材销售奖励金中扣取。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应加强采伐迹地更新管理,督促采伐申请单位或个人及时更新,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迹地更新任务,确保采伐一片更新一片。对未完成当年迹地更新任务的乡镇,在次年分配木材采伐指标时,则相应调减或不予分配木材采伐指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县内原有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中共锦屏县委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印发

                                 共印160份(其中电子公文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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