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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林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9-23


 

 

 

 

 

 

                                                           锦党发〔2013〕7号

 

 

 

中共锦屏县委  锦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锦屏县林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锦屏县林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锦屏县委

                                                                                     锦屏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4日

 

 

 

 

 

锦屏县林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县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乡镇辖区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申请、林权基础数据的调查和核实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林权登记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林权登记的申请

 

第七条 凡未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后,送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未经初始登记,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其他登记。

第八条 已通过初始登记的林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在林权登记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一)因依法转让、划拨、赠予、继承、互换、分割或林权入股等引起林权权属转移的;

(二)因处分抵押的林权而发生林权权属转移的;

(三)权利人名称、林种、四至范围、面积等发生改变的;

(四)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或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林权登记内容存在四至界线与实际不符或文字表述不清、内容填写错误及错登、漏登现象的;

(五)因林权证破损影响使用或遗失、灭失的;

(六)其他依法发生林权权属变更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注销登记申请:

(一)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二)林权权利因承包或转让等期限届满;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权利灭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林权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林权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原林权权利证明书或承包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权登记申请表》包括《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林权转移登记申请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林权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等。

第十一条 申请林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明;原属山林权属争议山场的,应当提交各级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文件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书等。属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的,还应当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上应有四至接界人签名,林地所有权单位、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林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林权变更来源证明材料:

(一)转让、划拨、互换、分割、赠予合同或协议,入股协议书,继承证明文书;

(二)转让人确认转让费用已付清的证明材料;

(三)集体所有并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的,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的材料;

第十三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林权的,林权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抵押合同;

(二)抵押的林权证;

(三)处分林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林权补发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书;

(二)在本地报纸刊登遗失、灭失林权证书的启事,且启事刊登后期满30日无异议。

第十五条 申请林权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单位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抵押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让或抵押的手续;

(三)集体所有并经营的森林资源抵押的,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及抵押权实现时同意以拍卖等方式履行债务的证明;

(四)为完成抵押权登记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林权登记,可以由林权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三章  林权登记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七条 林权登记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即申请登记主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林权登记内容请求,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登记要求的,在完善相应的申请登记材料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登记的林权进行核实,并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二)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本行政区域内或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三)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后,对申请初始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按《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程序进行公示。申请其他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林权当地就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林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作书面解释并驳回异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登记的林权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前5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一)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权,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件出席指界;

(二)个人所有的林权,由户主或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或户籍证件和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指界。 

宗地权属界线经相关林权权利人现场指界确认后,指界人必须在《林权登记申请表》或《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指界人对宗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山林权属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林权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暂缓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登记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经调查不符合林权登记条件,或依法转让引起林权转移但采用分年支付转让费或未交清转让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林权登记申请人。

 

第四章  林权登记和发证

 

第二十四条 林权登记公示期满,对林权登记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材料报送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核准登记,确认其林权,颁发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抵押他项权利登记条件的,应在该抵押物《林权证》上载明抵押登记情况,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发给抵押权人《林权他项权证》或出据抵押登记证明。

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持抵押合同或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林权他项权证》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抵押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补发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林权登记薄注记补发时间以及原权属证书尚未收回的事实,补发的林权证注记栏中加注"补发"字样。属林权证书破损的,应当收回原林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 已经登记核发的林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交回原林权证,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不交回原林权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件直接注销登记:

(一)国有、集体所有林地被依法征占用转变为建设用地,当事人未按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林权权利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林权登记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更正登记的;

(四)山林纠纷未解除,但已发放新林权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的,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变更或注销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该林权证作废,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告。依法变更或注销的原林权自变更、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失效。

林权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在林权登记资料上注记权属证书尚未收回的事实。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表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表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林权登记表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或法院不受理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林权证书、林权登记申请表不得涂改。林权证书、《林权登记申请表》有划改的,应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校对或更正章。

林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林权登记申请表》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林权登记申请表》为准。当事人对《林权登记申请表》的记载有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查核《林权登记申请表》原始凭证,并以有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原始凭证为准。

第三十一条 经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原发证机关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林权登记事项: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徇私舞弊的;

(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林权登记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撤销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林权登记申请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始登记60日;

(二)变更登记30日;

(三)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15日;

(四)注销登记20日。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五章  林权登记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为县林权管理机构,负责县内林权管理工作,承担林权登记、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等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林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林权成果资料,建立专门的档案室统一存放,成果资料要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立卷归档、专柜存放、专人保管、查阅方便、不留隐患。

电子介质的林权登记簿要实行专室、专人、专机管理,并经常性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单位、个人需要查询林权登记情况,应当提供公函、本人的身份证明,填写查询申请表,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六条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自行抄录属于自己的林权登记资料,他人的林权登记资料未经允许不准查阅。应查询人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摘录或复制有关的林权登记资料。

查阅原始登记资料的,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查询林权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摘录或复制的林权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对无林权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出具无林权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查询结果书面证明复制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有管辖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林权,并已核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不再重新办理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林权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出具虚假证明或提供的调查材料不真实等行为,造成林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失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共锦屏县委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印发

                                    共印160份(其中电子公文1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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